日前,由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提起的大兴安岭某叫车有限公司侵犯雷锋肖像权案,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大兴安岭某叫车有限公司以提供叫车服务为经营范围,招募在加格达奇区内营运的出租车组建成“锋雷车队”,并在卫东大街立交桥西南侧设立带有雷锋肖像及“锋雷叫车”字样的广告标识,且将带有同样内容的广告标签张贴于车队的出租车一侧。该公司使用雷锋烈士肖像进行有偿营运活动的行为,侵害了雷锋烈士肖像权。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指出,雷锋烈士是雷锋精神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人物载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标志性人物,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强大的正能量,因此,将雷锋烈士肖像用于商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雷锋烈士肖像权误导公众,易造成对雷锋精神误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检察官围绕侵权事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和辩论,该叫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法庭当庭宣判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判决大兴安岭某叫车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雷锋肖像权,并在大兴安岭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