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外包公司为劳动关系一方
那么,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在审理中,法官首先抽丝剥茧,查明了各方之间的关系。原来,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作网络买菜平台,并在当地投资公司实际运营平台站点,还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服务外包公司向站点提供分拣人员和配送骑手。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服务外包公司推荐人员,中介人员在外为人力资源公司寻觅有意向的求职者。
吴中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服务外包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服务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协议;其次,服务外包公司向张华转账的款项符合工资特征;再次,平台站点对张华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订单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符合用工单位的特征。
而平台站点站长在接受调查时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手下的配送骑手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
由此,吴中法院从传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角度厘清了各方关系,认定事实上张华系被派遣劳动者,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华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而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因此,与张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服务外包公司。
最终,法院据此对本案当庭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