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性侵未成年少女案 隔壁叔叔"爱"上13岁少女

海峡导报

隔壁的坏“叔叔”,“熟悉的陌生人”,甜言蜜语的男网友……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系列性侵未成年少女案。她们,都还是孩子;她们,本应在最明媚的年华里,绽放灿烂的笑容;她们,本应对未来怀揣着最美好的期望,享受简单快乐的生活。然而,因为种种诱惑、轻信、无知与疏忽,遭到摧残。

近年来,海沧法院审结了多起未成年少女遭遇性侵的案件。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提醒家长,要重视两性关系教育,让孩子们多一些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

隔壁的坏“叔叔”

13岁女孩小菲(化名),被继母的朋友性侵。

2015年7月28日清晨,小菲的父亲老郑来到小菲房间外,敲门,想让她送妹妹上学。可是,敲了许久,小菲才开门,神色慌张,躲躲闪闪。

老郑顿起疑心,几步冲到卫生间,推开门,发现男子王某藏在厕所门背后,赤身裸体。

老郑怒火中烧,大声质问。王某慌张地说:“我是过来借充电器的。”随后,他试图离开现场。但老郑拉住王某,反锁大门并报警。随后王某被民警带走。

庭审期间,真相大白。原来,29岁的王某是小菲继母的朋友,经常一起打麻将,也住在同一栋楼。由于经常来往,王某对小菲一家人也熟悉起来。

不料,王某却对年幼的小菲产生不轨之心。2015年7月,小菲和王某开始微信聊天,并经常私下相约见面。此前,王某已和小菲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时间都是凌晨左右。

据了解,小菲初一没读完就辍学了,案发前不久从老家来厦门,和父亲、继母共同居住,与王某发生关系时年仅12岁。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明知小菲初一就辍学了,极有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却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的事实清楚,已构成强奸罪。因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法官说,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

案例

“熟悉的陌生人”

16岁少女莉莉(化名),来厦投靠长辈的朋友期间,遭到“代为照顾”她的叔叔性侵。

因从小父母离异,莉莉有些叛逆,有一天与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和闺蜜小悦一起从老家江西出走,来到厦门。

父母得知莉莉的下落后,没有第一时间赶到厦门接回女儿。而小悦的母亲安排亲友接走了小悦,之后又辗转通过朋友联系,向莉莉的父母介绍了在厦门的朋友阿生。

莉莉的母亲在厦门无亲无故,只好拜托阿生帮助女儿购买火车票和食物,安排她回家。莉莉的母亲嘱咐阿生,莉莉很叛逆,喜欢到处跑,千万不要给她钱。

当晚,莉莉根据父母所给的信息,打车到阿生的住处投靠,并称呼37岁的阿生为叔叔。不料,正是这个让莉莉父母以为可以信任的“叔叔”,却做出了不齿之事。

阿生带着莉莉来到一家酒店式公寓开了一间房。他先让莉莉去卫生间洗澡,当莉莉出来时发现阿生还在,便问他怎么还不走,阿生说要等她睡了才放心离开。随后,阿生不顾莉莉挣扎、反抗,两次强行与莉莉发生性关系。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莉莉给母亲打了电话。莉莉母亲得知真相后报警。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生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莉莉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已构成强奸罪,且又是累犯,因此判处阿生有期徒刑6年。

案例

甜言蜜语的网友

13岁的小英(化名)是在陷入网恋后,遭到男网友性侵的。

小英通过QQ认识男网友小申,小申之前在厦门打零工。两人网聊几次后,相当投缘,无话不说。一个身心寂寞,一个年幼无知,小申开始对小英展开了“爱情”攻势。

当时小英刚读初一,涉世未深,面对小申的甜言蜜语毫无招架之力,很快深陷“幸福”之中。短短两个月,两人就建立起了男女朋友关系。

这边,单纯的小英陷入懵懂的爱情童话中。那边,小申已经不满足仅在虚拟世界中谈情说爱,提出了见面的要求。

在小申的再三要求下,小英同意了,两人约在一家公寓见面,然后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两人更加亲密,相约多次见面。

小英还在读书,谎称身体不适,多次向学校请假。小英的反常举动引起了学校的怀疑,校方及时与家长沟通。在父母的盘问下,她承认了与小申的事。很快,警方将小申抓获。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小申四次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小申亲属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家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

性侵幼女案呈现四大特点

法官发现,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儿童特别是幼女被侵害的案件较为突出;二是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占比较高;三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普遍缺乏防范意识、监护不到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四是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结识陌生人,从而引发性侵害案件的情况较为突出。

海沧法院法官表示,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强奸犯罪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给其家庭抹上一层阴影,对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

法官认为,未成年少女受到性侵,常常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的问题,如离异家庭、辍学、家庭关爱缺失、教育缺位等。

提醒

保护未成年少女预防优先

法官认为,加强未成年少女的权益保护,应当预防优先。

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少女的关爱,关注她们的需求和交友情况。基层组织和社会有关机构也要加入到关爱未成年少女的队伍中,发现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要及时督促改正。

其次,未成年少女和女童交友要谨慎,增强防范意识;不要结交行为不良的朋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此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刻不容缓,要让未成年人学会如何保护自己,让孩子对不法性侵犯具有防范意识。(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 陶小莫)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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