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18部行政法规、4件国务院文件及4件部门规章涉及的外商投资审批事项,调整内容包括外资项目核准改备案、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改备案和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准入条件等51条。近日,省自贸办有关专家在对新政策解读时认为,新规将让外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投资更便利,投资领域也将进一步扩大。
首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备案。此项变更涉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有关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与此同时,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注册资本增减、协议合同章程变更等相关审批,也改为备案管理。这其中,包括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等。
“变审批为备案大大缩短时间,提升了效率。以外资企业设立为例,企业只需提供申报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明3份材料即可,备案基本可实现当日办结。”该人士表示。
此次调整还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在一些领域首次允许独资或扩大外资股权比例。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允许外国投资者、我国台湾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等;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不再限制;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台湾除外)等。
此次调整还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包括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等。(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