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经验做法,法工委先后组织了几十场的改稿会,从章节结构、制度设计、文字表达上对条文进行反复的斟酌、论证。功夫不负有心人,12月2日,泉州第一部实体法《海丝条例》高票通过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护遗:依法全方位防护
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当下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各地普遍遇到的难题。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泉州普查登记不可以移动文物有3811处,其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将近3000处,而这类不可移动文物有相当一大部分是海丝史迹。
“海丝史迹点多面广,但现行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对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规定不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这类史迹保护往往不到位,极易遭受破坏。”黄少鸿介绍说。
泉州制定的《海丝条例》根据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措施,如: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划定保护范围,并参照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做法,对这类海丝史迹的保护措施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再如,海丝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管理。这一条例主要针对目前海丝史迹保护机构缺位、管理人员不足等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设置。
另外,海丝史迹常因为未能及时得到修缮而遭受破坏,针对现实中非国有海丝史迹修缮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有损毁危险的海丝史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未能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围绕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管理海丝史迹中应该承担的职责,详细列举了其工作人员违反法规的九种情形,要求对违规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这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政、有效保护海丝史迹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海丝史迹保护,看起来保护的是文物,其实呵护的是泉州人敢拼会赢的精神源泉。泉州民营经济活跃,海丝遗迹丰富,这部实体法,更大的期许在于以法相约,动员倍受海丝基因滋养的泉州企业家及有识之士的参与互动。因此,在海丝条例中,除了明确政府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外,也十分明确地鼓励社会参与海丝遗迹保护的资金支持,比如第八条明确指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能看到多久的过去就能看到多远的未来,史迹除了历史价值外,它的利用、开放以及品牌宣传也是众多人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个,条例专设一章对海丝史迹的利用原则、开放与展示、旅游发展、研究宣传和品牌保护进行规定,协调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在一定广度和深度上为泉州海丝史迹构筑了全方位的防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