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慢性病患买药不用每次都带处方

泉州晚报

我市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市民提供便利服务

慢性病患买药不用每次都带处方

为促进泉州市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争取在3-5年内将泉州市药品零售连锁率提高到80%,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等,并将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

药品零售连锁率

争取3-5年内达80%

今后,泉州市将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或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依法、规范、有序运转。

同时,鼓励不少于10家有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依法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争取在3-5年内将我市药品零售连锁率提高到80%。

药品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如果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为该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鼓励零售连锁药企

开展远程审方

今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总部,以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须由连锁总部出具任职文件,其执业门店内悬挂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总部任职文件保持一致。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对未实施远程审方的门店,若门店执业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时不在岗也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须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以及处方扫描、视频、传输等设备,实现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与消费者有效沟通。

鼓励为慢性病患者

提供便利服务

泉州市将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零售药店应提示慢性病患者向医疗机构索取处方签并保留好病历记录,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病历)购买处方药后,药店可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病历),以后购买同一药品,可不再出示处方,购买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病历)载明的用量。

零售药店也可采取通过建立慢性病患者顾客档案,采取一次备案,多次或多疗程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如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发生变化时,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病历)。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销售。

另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在社区、车站、商场、机场等地设置离店自动售药机或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该服务事项应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将探索建立

“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

今后,泉州市将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

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子处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的问题。国家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药品连锁企业使用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首营电子资料平台交换的(或上游供货企业直接提供的)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药品首营审核资料具有同等效力,连锁门店可共享总部电子首营资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许可检查过程中认可电子资料档案,不再要求企业同时提供纸质资料。■记者 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