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摄
中新网鄂尔多斯12月23日电 (记者 张林虎)2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998.09.02”命案的被告人李海成作出一审判决,李海成被判处死刑。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日中午,李海成赌博输钱后到杨某家中借钱,杨某未同意。二人发生争执,李海成将杨某杀害。其间,李海成右手被割破并大量流血。害怕事情败露,李海成进入杨某小姑子程某某的卧室,将其杀害。用铁丝捆绑杨某年仅7岁的女儿程小某双手、勒其颈部,并将其按入卫生间盛水的浴缸中致其溺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颈部锐器创致大出血而死亡,程小某的死因符合溺死。
随后,李海成从杨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及银行存折一本,逃离现场后取款10100元。
2018年6月7日,李海成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李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海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