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
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项目说明、执行价格、医保属性等相关信息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
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并标示药品医保属性
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内容
医用耗材的注册证名称、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注册证规格、注册证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市结合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昨日上午,市财政局在门户网站举办“处长在线访谈”,由医疗服务价格处(药械采购配送监管处)处长徐峰在线对《通知》进行政策解析、接受市民咨询。
医疗机构应规范价格公示
《通知》明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的医疗机构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价格,均应进行公示。
《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规范公示具体内容及要素。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公示是否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政策,未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的,应注明加价率等情况;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病种,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只提供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单,应公示病种收费标准、除外内容及医保支付限额等相关信息。
有网友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实行按病种收付费项目需公示哪些内容?徐峰说,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公示所开展的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放开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且注明由患者自愿选择。
增加网上集中公示方式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变化、定价方式改革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在传统明码标价公示方式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情况,《通知》还要求建立网上医疗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公示平台,集中公示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查询服务。
徐峰表示,按照《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除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外,还应在开业或变更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并通过医保医院管理系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i厦门”专用通道(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专人对本单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提供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上网更新、维护,并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手机端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医疗机构各相关场所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应当与医疗机构网站、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一致。患者可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等多种方式查询。 (厦门日报 记者 陈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