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类重病重残困难居民将纳入低保 享受专项救助

福建日报

日前,福建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将纳入低保,并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临时救助。

通知提出,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残疾人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将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通知对申请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如,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等。

通知明确,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常态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积极协调医保、人社、残联等部门做好重病重残困难居民信息核对,提高救助对象精准识别能力。同时,组织基层力量做好摸底排查,及时了解掌握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病重残困难居民,主动告知低保政策,支持其办理低保申请手续,切实增强低保工作惠民实效。(记者 潘园园)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