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福建日报

24日,《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提交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一审草案对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分级管理权限、跨流域调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资源保护范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为此,草案明确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草案还分别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重点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为确保河流生态健康、群众饮水安全,草案规定,河岸生态地用于保护和改善河岸生态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在对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提出,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初始水权,把水权交易作为促进节水的重要激励措施,促进水权按照市场供求在不同区域、行业和用水户间有序流转,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为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建立水权交易管理制度,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及上下游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

(记者 郑昭)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