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要加税?福州国税局:这是商家借营改增名义蒙人

东南快报

“吃饭要加税3%”、“菜金可以打折,但是税收不打折”……自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福州一些市民日前反映,到餐馆吃饭商家给出了类似的说法,让不了解税收原理的消费者吃了闷亏。福州市国税局昨日发布几个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这些很多都是商家忽悠人的把戏,消费者要学会识别发票上的陷阱,避免吃亏。

福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员表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餐饮住宿等行业税收负担将下降,没有理由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消费者如果遇到价格欺诈问题,可以拨打电话12358或登录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咨询、举报,物价、税务等部门将配合进行严肃查处。

案例一:发票上虽写着“税额”但税收并没有多交

福州市民叶小姐在某酒楼吃饭消费后到柜台开了张发票,拿到发票后叶小姐注意到发票跟以前不一样。“多了税额12元,是不是多交了12元税款?”

东南快报记者在叶小姐的发票上注意到,其中金额栏写着400元,税率栏写着3%,税额栏写着12元,下方的价税合计栏写着412元。

就此,记者向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了解到,叶小姐开的这张增值税发票没问题,多了税额一栏,不是意味着叶小姐要多交12元税款,也不是吃饭多掏了12元钱。“这只是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发票样式不同。”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原来营业税发票要么是手写发票,要么是定额发票,都只有金额一栏,但其中实际上也包含了税款,只是没有标识出来。“增值税发票采取价税分离的方式填写,总的菜金都一样,还是412元,但是特别标出了其中所含的增值税12元,消费者一目了然。”

“营改增后,大多数餐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5%下降到3%,税收负担大幅下降了。”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说。

案例二:“吃饭要加税3%”是商家借营改增名义忽悠

市民王先生在福州郊区一家餐馆吃饭,买单开发票时,服务员要求除了菜金258元外,另外还要按3%加收7.7

元的税金,并称:“国家实行营改增,要交3%的增值税。”

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借“营改增”名义欺骗消费者的非法行为,消费者支付的菜金258元中,就已经包含了8元的增值税。在开发票时,商家应当将菜金258元分出不含税金额250.5元和税额7.5元,消费者支付的总价仍然是258元。而不能在258元的基础上再加收3%税款,否则总价变成265.7元,消费者无端承担了两份税款。

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商家标明的商品或者服务价钱是一种含税价,消费者只要按照标价付款,就已经承担了税收,而无需再另外多付税款。

案例三:“菜金打五折,税收不打折”是商家蒙人的把戏

“从5月1日起茶点五折,不含税金”,“本店菜金打八折,税收不打折”……“五一”后,福州一些餐馆、酒楼打出如上告示牌。“不在税收上做文章”的告示,让不少人认为商家法律意识较强,不打税收的主意。

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也是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把戏,征税的依据是不含税的菜金,也就是税基,打折后菜金变了,税基变了,所要缴纳的税款自然也会跟着变,而不会“不打折”。

他举例说,假设酒楼(一般纳税人)一桌菜金是3180元,如果不打折,那么发票要这么开:金额3000元,税率6%,税额180元,价税合计3180元。消费者要支付3180元。

商家推出所谓的“菜金打五折,税收不打折”的促销招数,不含税的菜金打五折变成1500元,税收如果不打折还是180元,总价变成1680元。“这样的话发票就无法填写了,或者税率要变成180/1500=12%,这是不可能的。在开发票时商家很可能按照总价1680元重新计算金额和税额,算下来金额为1584.9元,税额为95.1元。这个税额与原来180元相比,实际上也大大打折了。”

上述负责人说,打折后正确的发票应当是:金额1500元,增值税是依据这1500元来计算的,税率6%,税收90元,总价1590元。消费者只需支付1590元,比1680元少了90元。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商家以“菜金打折,税收不打折”的说法,实际上多收了消费者90元,是利用消费者不了解税收原理欺骗消费者的把戏。(记者黄弘妍通讯员魏文忠)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