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热议的“禁电”又有新进展。昨日,厦门人大网站发布《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取消了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上路。
今年3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公布了市公安局起草的《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5月初,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该草案。
昨天,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全文在厦门人大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布的草案取消了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并细化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规定,如符合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如实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等。
如果违反上述细化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销售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此外,在保持岛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做了例外规定。草案中称,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草案中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草案具体实施时间并未公布,自昨天起至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出意见。(记者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