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霸王条款”套路深 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留心个心

淮北新闻网

春节旅游小高峰即将临近,可你知道吗?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格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有些条款就是“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你完全可以说“不”!

在旅行社报团时,住宿一般安排为标准间,即2人一间。而有时团员人数为奇数或单男、单女时,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或补充协议就会提到: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或加床。消费者旅游费用因此“被”增加。市工商局合同科负责人解释,旅行社如果这样做,就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有违公平原则。

有的旅行社在合同补充说明提到: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而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此项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此外,会有旅行社在合同的注意事项提到: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可根据《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月11日,市工商局召集全市32家旅游企业及市场监督部门,就旅游类合同存在的格式条款的典型案例、“霸王条款”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与培训,分析我市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普遍性潜规则,指导旅游企业修改、删除一些不规范的格式条款,然后依法备案。并要求旅游企业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工商部门将针对那些无视法律规定的“问题企业”,依法查处,向社会曝光。

工商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需警惕六类常见的合同陷阱。

一是设置超高退款门槛。如合同约定:消费者出发前6日至4日取消合同,旅游社收取费用总额的95%,出发前3天以内取消,收取费用总额的100%。该条款对消费者设定了超高的违约金,这对消费者十分不利,目的就是使消费者不轻易解约或退款。

二是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如合同约定:若旅行社违约,需承担10%—15%的违约金;若消费者违约,则要承担50%—60%的违约金。该条款中约定的双方违约赔偿比例明显不平等,加重了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是免除自身责任。如《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中: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并无任何异议。此格式条款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责任。

四是规避义务。如合同约定: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免除法定义务。如合同约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可在《旅游法》中却有明确相关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六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如合同约定: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旅游合同、行程单和发票,以便日后维权所用,如遭遇旅游欺诈,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可及时拨打12315或直接向市工商局合同监管部门投诉。

原标题:旅游“霸王条款”套路深 消费者要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