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告乔丹体育又输了 乔丹体育与乔丹有什么关系

泉州商报

日前,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乔丹告乔丹体育又输了 乔丹体育与乔丹有什么关系

□泉州商报记者 杨翚

7月27日,对于前美国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乔丹0:2乔丹体育

终审判决指出:“Michael Jordan”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争议商标中的“乔丹”并不唯一对应于“Jordan”。而且“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故迈克尔·乔丹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的依据不足。

此外,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认定为迈克尔·乔丹。

从2014年起,乔丹体育就与迈克尔·乔丹官司不断,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华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2014年4月商评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今年年初,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驳回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这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迈克尔·乔丹提出撤销商标的时间节点恰恰在乔丹体育要上市之前,当时乔丹体育已经通过发审会,计划于2012年3月底上市,募集10.64亿元,但后因为官司纠纷,其上市进程被迫搁浅。而此次乔丹体育打赢官司,无疑成为重启上市之路的重要之举。

“飞人”为何告输

业内人士分析,这起商标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三方面:其一,“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其二,“乔丹”品牌是否为恶意注册;其三,“乔丹”这一名称在商业使用上是否具有合法性。

为什么迈克尔·乔丹会告输?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认为,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乔丹体育已经成为一家发展稳定的企业,有了自己的品牌效应。乔丹体育从2000年左右就先后注册了“乔丹”等商标,注册时间长,且投入了物力、人力来生产、宣传、维护,在市场上已经累积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这一商标与产品有了紧密的结合,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而且,在十多年前商标公示的期间,迈克尔·乔丹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到了乔丹体育即将上市的时候才上诉,这存在着权力怠于行使的情况,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

林栋梁说,迈克尔·乔丹在企业侵权之初和发展阶段,不予主张权利,甚至还放纵侵权,待企业“成气候”(发展壮大)后,即开始大规模“维权”,学者称之为“放水养鱼”策略。这显然是为了攫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该行为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和公平性,系对权利的滥用。

另外,关于Jordan和乔丹是否具有唯一、排他的必然联系的问题上,林栋梁认为,乔丹毕竟是姓,不是名字,而姓则对应的人很多,和体育明星“乔丹”不是唯一对应关系,也不能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姓名权。

谁为乔丹体育 打赢了官司?

为乔丹体育公司打赢了这场胜仗背后的重要人物是乔丹体育的首席出庭律师陈绍平

陈绍平,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博士(JD)学位。曾参与多家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产品质量、劳动争议诉讼。曾为多家美国、日本公司审查了大量的商业合同。代理了多家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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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公司资料

诞生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前三十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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