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于日前通过并公布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变化、分户生活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者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
同时,《条例》提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老年人,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内蒙古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为农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牧业旗市应在城镇建设牧民集中养老服务场所,为牧民提供多样的养老服务。
《 人民日报 》( 2018年10月24日 10 版)(记者张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