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汽车抵押非法放贷,四人“套路贷”敲诈勒索获刑

扬子晚报

强行约定违约保证金、收取GPS费、居间服务费、“家访”费,要求被害人提供备用钥匙……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借“汽车抵押借款”实施“套路贷”的敲诈勒索罪案件作出判决。

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昌借用被告人赵某席身份证注册成立车贷公司,雇佣被告人赵某席、韩某亮、赵某等人为业务员、催收员。其中,徐某昌作为公司出资人、实际经营者,制定了汽车贷款流程,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资金的心理,与之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通过抵押借款、质押借款等方式发放贷款。

在与被害人签订协议时,徐某昌等人强行约定违约保证金计入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金额,同时要求被害人提供车辆备用钥匙,在抵押汽车上安装GPS并进行实时监控,并收取GPS费、居间服务费、“家访”费等各种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相差甚远。公司放款后,徐某昌若发现被害人有还款逾期、二抵、GPS信号异常等情况即认定违约,依靠GPS定位使用备用钥匙开走被害人的抵押汽车,再通知被害人到公司协商处理。

而当被害人到场后,徐某昌等人便以不还钱就不归还甚至处理被害人的汽车等方式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归还借款本息,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如遭被害人拒绝,便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利。2017年5月至2018年期间,徐某昌等人假借“汽车抵押借款”幌子,肆意认定“违约”,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15次、滋事违法行为3次,涉案金额达60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昌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四名被告人两年七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8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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