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已调解 再诉被驳回

扬子晚报

日前,随着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如皋法院搬经法庭一审作出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生效。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乔某因为老家房屋年久破旧,想重新翻建新房,就向何某购买了商品混凝土,进行现浇。但现浇后时间不长,乔某就发现,现浇的房屋基础出现了长短不一、纵横交错的许多裂缝。乔某心生不安,想到俗话说得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些裂缝会不会危及到房屋的安全?乔某越想越后怕。经过多方询问,乔某怀疑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导致裂缝,遂找何某理论。何某不承认是混凝土的问题。乔某又找到市房屋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混凝土的强度不合格。

双方协商未果,乔某于2018年12月19日起诉,要求何某赔偿其混凝土质量导致的损失以及返还已给付的货款10000元,合计75222元。经法院开庭并组织调解,2019年4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补偿乔某2.5万赔偿金,乔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乔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就本案一次性处理结束,其他无争议。

乔某认为双方已调解结束,早已将纠纷搁在脑后。2021年2月乔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何某起诉要求乔某给付剩余的混凝土货款。乔某认为,2018年法院调解时,何某当庭表示放弃剩余的货款,再补偿2.5万元,本次何某起诉是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何某的起诉。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乔某购买混凝土后,已给付部分货款,后在浇房时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遂起诉要求赔偿,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乔某因混凝土质量问题起诉损失75222元,最后与何某协商以2.5万元一次性处理结束,乔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可知其中亦已包括本案的混凝土价款,双方就混凝土买卖合同及涉及的质量问题、价款问题等均已处理完毕。现何某再起诉要求乔某给付货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调解书非出现法定事由、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撤销。依据民事诉讼法,生效的调解书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才能申请再审。所以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要谨慎考虑后再签字,若不同意协议,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调解书一经确认,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再行反悔或另行提起诉讼,否则有违诚信诉讼的原则。

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有: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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