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工受孕指定要男孩 结果未能如愿诉至法院

厦门晚报

“80后”夫妻决定人工受孕生二孩,并提出要求:要男孩。结果未能如愿,他们与服务机构就费用产生了纠纷,诉至法院。

昨日,湖里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生育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须自担部分责任。

服务纠纷

想通过胚胎移植生男孩未如愿 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

小红(化名)和丈夫已经有了一个女儿,她打算再生一个孩子。2019年2月,小红看到邻居林某在微信上发布信息,称某公司可胚胎移植帮助实现“好孕”。她联系了林某,表示想生个儿子,林某回复称“想要女孩男孩都是心想事成的”。

2019年6月,小红与林某介绍的安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前往境外就诊,除了支付服务费3.5万元,她还花费了交通费、医疗费等9万多元。当年8月,安某公司总经理、股东唐某给小红发消息:“你要的都异常,正常的都不是你要的。”2020年6月,唐某又询问“胚胎是否放弃冷冻”,小红回复“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因双方产生分歧,小红将安某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要求退还3.5万元服务费、赔偿9万余元相关花费。她认为,安某公司的服务与承诺不符,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安某公司辩称,从未作出“可选择性别”此类承诺,小红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林某未到庭,仅提交了书面答辩,表示她与唐某是多年的朋友,仅是帮忙宣传,不是安某公司员工。

法院判决

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

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担责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协议上的当事人为小红和安某公司,但是小红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安某公司授权林某安排相关事宜,且林某发布信息时留的是自己的手机号码,其解释是基于友情的帮忙不合理,应认定林某为安某公司的代理人。

另外,根据聊天记录,不论是林某还是唐某,对小红生育男孩的目的都是清楚的。尽管没有写入协议,但也应视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这一做法极易导致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安某公司应退还服务费,针对小红另外支出的9万余元花费,双方各担50%的责任。林某也应当明确知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安某公司、林某应连带返还服务费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市中级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安某公司向小红支付7万元,小红放弃其他诉求。(文/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乙平 通讯员 湖法 漫画/邱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