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事后单方所说定金 签订认购书前可要求退回

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上周末,我陪好友去一家大型开发商刚开盘的售楼部看房。售楼小姐渊博的知识加之对我们热情周到的讲解和服务,使得我们对这个楼盘顿生好感。好友当即决定购买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屋,当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好友劝我也买一套,我一时处于买与不买的犹豫中。售楼小姐进一步劝说我,今天是开盘的第一天,以后不会再有今天的价格了,也不会有今天这样如此大的选择余地了。售楼小姐又说可以这样,你先交2万元的意向金,你选好房屋,我给你保留两天,别到时买不到这样的价格和这样可心的房屋。想到售楼小姐为我想得如此周到,且还有进一步考虑的余地,于是我就选择了11层最东边一套95平方米的,交了2万元的“意向金”。

回到家和老伴一商量,我们考虑到自己的购房能力和对周边其他楼房的比较分析,认为还是等等再说,就决定放弃购该楼盘的房。第二天,当我手持收据要求退回2万元“意向金”时,售楼小姐和该开发商的财务负责人均表示,这实际上就是定金,不买就不能要求退还了,我们卖给别人的话,还要双倍返还你。他们还说可以照顾我一下,我可以将这2万元的“意向金”转让给别人。但我们是没有办法转让给别人的。请问,像我遇到的这种情况,交了购房意向金后,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可以要求退回吗?

读者:兰开英

兰开英读者:

从你来信所介绍的情况看,你是可以退回2万元“意向金”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6条关于“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只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后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换言之,如果开发商留下你这2万元钱需要法律依据或者你们之间约定的依据。先从你和开发商之间的约定来看,你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这2万元是定金,口头的约定是你交这2万元,开发商给你留两天你选定的房屋,并没有约定你如果不购买选定的房屋,“意向金”就不退或者承担其他什么责任。如此看来,那这2万元钱自然还是属于你的。虽然你在要求退回这2万元钱时,开发商一方说这是定金,但这只是在事后他们单方所说,你也并没有同意,对你当然没有约束力。如此看来,这2万元还是属于你的,开发商没有理由不退还给你。

你如果不能和开发商就退还这2万元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只能向开发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