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配合租赁方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扬子晚报

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能否方便充电往往成为“准车主”首先考虑的问题之一。打算在小区内的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遭遇物业公司拒绝怎么办?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此引发的诉讼在二审时作出改判,要求物业公司予以配合。

“物业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充电桩进小区,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二审法院改判,物业公司应配合安装充电桩

朱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驾驶新能源汽车,想在这家小区租赁的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朱某的申请材料需要小区物业公司盖章,而物业公司以朱某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

经数次沟通无果,朱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做好物业服务配合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以朱某所租车位为小区共有车位,要求朱某将其请求报小区自治组织同意作为盖章的条件之一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判令小区物业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就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法官:充电桩进小区,物业不得消极对待

对于该案判决,承办法官表示,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涉案车位租期一年及以上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对朱某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支持的,现朱某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至于朱某承租的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

“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法官同时指出,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公司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法官表示,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电动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关键。“充电桩进小区,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责任人,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这些规定

承办法官介绍,关于小区里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涉及的问题,其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已作出规定。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9条就生态文明原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于小区物业公司在其中的角色,该文件第六条要求,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该条款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