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费与折价款互抵 承办法官协调解决多年土地纷争

闽南日报

“这个方案我们同意。”“可以,我们同意调解。”日前,在南靖县人民法院,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签完调解协议后,均对法官表达了感谢。

1985年1月,周某端、周某忠的父亲向村里承包一处面积为70亩的开荒地,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2014年12月,承包期限届满后,兄弟俩作为实际耕作人继续占用上述承包地。当地村委会多次找到周某端、周某忠要求返还承包土地无果,于2017年6月将两人告上法院。

“你们已经超期耕种两年多了,现在应该立即将土地返还给村委会!”“这块承包地在2001年就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所有农作物无法砍伐,想要我们退还承包地,就要先支付承包地上的青苗和地上作物的赔偿款。” 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虽然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但是周某端、周某忠两兄弟坚持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后经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周某端、周某忠应返还承包地,同时该村委会也应向周某端、周某忠支付承包地上所有财产的折价款共计453840.4元。本以为事情到此便告一段落,可结果并非如此。

今年2月,该村委会又一次将周某端、周某忠兄弟两人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返还承包地之日止,按每年42000元的标准支付承包地占用费。原来,在上述判决后,该村委会因财力困难并未按判决支付折价款,于是周某端、周某忠两人也就继续占用着该承包地。

“折价款一分都没有给我们,我们又凭啥要先掏钱支付占用费?”期间,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矛盾日益加剧。此案似乎陷入了“死胡同”,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考虑到问题复杂,最好的方式就是制定公平合理的方案,才能解决多年积累的老矛盾。为了给调解打下基础,让“事实说话”。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耐心地向双方解释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内容,分析利弊,消除对立心态。

8月9日,承办法官综合双方的意见,提出了一个新的调解方案:由评估机构来评估占用费标准,并将占用费与折价款互相抵扣,这样既可以实现周某端、周某忠在原有土地上继续耕种,又能使村委会变相支付折价款,早日收回承包地。最终,该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同,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至此,该起僵持了多年的土地纷争,画上句号。(魏明东 简林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