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杨某被吊销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他还将面临6个月以下的拘役处罚。
当日中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沈海高速东山站口执勤。12时55分许,一辆轿车缓缓驶来,驾驶员发现前方有民警,停停走走,犹豫不前。民警见状觉得可疑,将该车引导至安全检查通道进行检查。
打开车窗,一股酒气迎面扑来。民警对驾驶员杨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询得知,杨某系平和县人,和家人于8月17日晚在东山县和朋友一起喝酒,一直喝到18日凌晨两点多。后来,他自我感觉酒量不错,就“心安”地开车上高速公路。
点评: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的方向感、判断力和反应速度下降,高速公路最高车速可达33.33米/每秒,极易引发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出行安全,请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徐标华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