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孩子随另一方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泉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而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法院介绍,林某与陈某于2016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刚(化名)由母亲林某抚养,父亲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子女抚育费直至小刚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陈某未按协议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期间的部分子女抚养费。林某多次向陈某请求支付均无果,遂于去年7月向陈某发送手机短信称:“……都说那么清楚了今天又出尔反尔,随便你怎么样,你愿意给钱给钱,不愿意给钱改姓也可以。”
去年7月末,双方共同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婚生子小刚改姓为林。
之后,陈某以与林某有约定变更姓名后可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履行责任。对此,林某诉至泉港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陈某提交的手机短信中载明的“给钱”“改姓”等内容,只能认定双方约定免除陈某向林某支付“改姓”前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但未免除其承担未来子女抚养费的责任。
法院一审遂判决陈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继续向林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提醒,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是被抚养子女的权利,父母无权协议免除一方的法定义务,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尽抚养义务。(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智平 林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