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同学不被宠物狗咬伤 打伤宠物狗属于紧急避险

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儿子涛涛今年6岁,上幼儿园大班。在上一个星期日的上午,我儿子和同学媛媛(女,5岁)一起去和我家住同一个小区的同学玉如(女,5岁)家玩。三个孩子在客厅玩到十点多时,玉如的妈妈给三个孩子果脯吃。在三个孩子吃果脯的过程中,玉如家养的一只宠物狗跑到三个孩子身边,上前抢媛媛口中的果脯,我儿子涛涛顺手拿起身边的木板凳砸向宠物狗,宠物狗“嗷嗷”叫着跑开了。正在厨房做事的玉如妈妈急忙赶过来,见三个孩子都没事,又去看宠物狗。但见宠物狗头部出血了。

玉如妈妈及时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医院治疗,但最后该宠物狗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了。玉如的妈妈和我说起这事,说自己的宠物狗是花5000元购买的,现在值两万多元了。玉如妈妈的意思是孩子不懂事,也不能怪孩子,说她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说这种情况孩子的家长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也认真学习了一下法律,我儿子涛涛如果不打伤宠物狗,极有可能媛媛会受到伤害。我儿子的行为应当属于是紧急避险行为啊。请问,像我儿子涛涛这种情况,儿童也适用紧急避险吗?

读者:黄春玲

黄春玲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你儿子涛涛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儿童也有紧急避险的权利或者说有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我国法律,无论是现在实施的《民法典》,还是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只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造成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虽然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但这并不能理解为不管任何原因,只要是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要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例如,我国《民法典》就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免责事由。这些免责事由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也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适用,也没有理由排除。如果对于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免责的行为,却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那是极其荒唐的事。

你的儿子涛涛为了同学媛媛不被宠物狗咬伤,在那样的情况下,他只能打伤宠物狗,这是一种如同 “司马光砸缸”一样值得鼓励和赞扬的行为,没有要求他的家长承担赔偿之理,也不具备法律规定赔偿构成要件。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