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无须担责

福建日报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些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讹上救人者的现象。这让一些人心存忧虑,生怕做好事之后还需要“自证清白”。《医师法》拟出台的新规,将消除愿意做好事的医生的顾虑。

其实,“好人法”原则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中已经有所体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医师法》再次强调对医师紧急情况下救治他人的特殊豁免,鼓励医务人员在关键时刻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挺身而出。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一则这是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二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此时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为抢救患者赢得更多的时间,应当受鼓励,而非追责。(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