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上千元拍摄的照片不满意,叶先生起诉摄影公司,但法院并没有支持,这是为何?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去年10月16日,叶先生到湖里一家摄影公司拍摄个人形象照,看了工作人员展示的样照,他选定了758元6张的套餐。拍摄完成后,叶先生多选了4张照片精修,每张100元,共支付1158元。
三天后,叶先生收到了摄影公司寄来的照片,感觉很不满意。“妆发做得不好,很多姿势没有摆好,西装也有很多地方有褶皱,没有达到给我看到的样片效果。”他说,多次联系摄影公司要求重拍都遭到拒绝,于是将对方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要求摄影公司退还拍摄费用、赔偿误工费、赔礼道歉等。
在法庭上,摄影公司解释,样片仅是标准产品图册,摄影师需要根据顾客的情况进行调整,公司已经依约为叶先生提供了妆容发型设计、现场拍摄、后期修图等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叶先生若不满意可进行二次修图。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摄影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叶先生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叶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虽然确认按样片拍摄,但样片仅是对拍摄的妆发、服装造型提供参考,由于被拍摄者外貌不同,摄影师拍摄手法不同,最终成片难免与样片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叶先生最初购买的是758元6张的套餐,选片时加选了4张并另付了400元,可见当时他对拍摄的原图是认可的,摄影公司后期也是按照叶先生的要求进行修图,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支持叶先生的主张。(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