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故意在便利店花3元购买过期面包,并录制购买过程后将便利店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前后高达70多次。
多地购买过期面包 70余次边买边录像
小徐是沈阳市辽中区人。2019年4月22日,小徐在沈阳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购物店购买了一个价值3元的面包。这个面包的外包装写着:“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就是说,小徐购买这个面包时,面包已经过期。
在购买过程中,小徐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视频。整个购买过程和买完之后,小徐都没和店家沟通过产品过期的事。这不是小徐第一次购买过期面包。此前,他在辽中当地就曾购买过期面包30多次。其中大部分案件经当地法院调解结案,每户商家赔偿小徐500元。
2019年3-4月份期间,小徐又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遇到购物店后只买面包,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离开。
“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徐共购买过期面包39次。
购买后就上法院起诉
每单过期面包索赔千元
每次购买过期面包,小徐都像2019年4月22日这次一样,录好像,结账后不声不响地离开。
随后,小徐将这39次购买过期面包的商家分别都起诉到了法院,每单过期面包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索赔1000元并要求商家退还购物费。
小徐认为,在购物中遇到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我从不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都是直接选择法律诉讼,我认为这是最明智的选择,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算谁的?
就2019年4月22日这次购买行为,一审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徐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仅判决退还了3元购物费。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余的索赔案件也均被驳回。
法院终审:
不论是否明知,都该赔!
小徐提起上诉。
今年6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8月14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法院认为,根据小徐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小徐确实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地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确定了以下裁判规则: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判决中表示,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法院终审判决商家退还小徐购买面包价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其余被驳回的案件,经小徐上诉,沈阳中院也均重新判决小徐获得了赔偿。(记者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