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两人都要接受处罚

福建日报

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摩托车驾驶员蓝某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车主蓝某有,作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20年11月13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蓝某生、蓝某有一同在被告人蓝某有家中喝酒后,被告人蓝某生提议骑摩托车前往县城,被告人蓝某有明知被告人蓝某生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由被告人蓝某生驾驶,并一同随行。当晚8时20分许,被告人蓝某生骑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蓝某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生、蓝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蓝某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有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因此,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犯。(记者 何祖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