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各自都开车,然后居然在自家门口撞上了。因为车损赔偿的事情,汽车保险公司也牵扯其中,并闹到了法庭上,打起了官司。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中,这个案件颇为有意思。
2018年11月2日,蒋某甲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汽车与蒋某乙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悉,蒋某甲与蒋某乙系父子关系,蒋某甲表示,事发地点在其家门口的场地上,其在倒车时碰到儿子蒋某乙的车辆引发事故。
蒋某甲名下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蒋某乙名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经A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3000元。2019年2月1日,A保险公司向蒋某乙转账支付了11000元,蒋某乙签署索赔权益转让书,授权A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后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蒋某甲、B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5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赔偿11000元,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B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苏02民终38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蒋某甲是蒋某乙的家庭成员,判决蒋某甲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免责均无异议。鉴于B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蒋某甲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应超过蒋某甲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蒋某甲就A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免责,B保险公司亦不需要为蒋某甲向A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赔付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在受访时表示,保险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分担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意外损失,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造成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有共同利益关系,《保险法》特别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先行赔付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允许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再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受到损害的家庭整体财产利益并未得到填补,也将导致保险目的落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