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发生多起因未拴狗绳造成狗咬伤、扑倒致伤路人的事件。那么,如果没有发生接触,路人因受到惊吓而导致受伤,狗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对一起这样的侵权赔偿案件作出宣判。
2020年11月的一个上午,王峰打约来车辆到昆山一家机械加工厂拉货,他一边小跑一边向司机招手。这时一只金毛犬突然从隔壁工厂里跑出,并大声叫了两声,因为怕狗咬人,王峰加速向前跑去,但金毛继续追着不放。
王峰想找机会蹲下来吓退金毛,但却在蹲下时摔倒,脚当场扭伤不能站立,而金毛却转身跑了。王峰脚部肿胀厉害,疼痛难忍,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腓骨、距骨及骨小梁连续中段骨折。
“闯祸”的金毛为隔壁工厂员工马明所养,当时未拴狗绳也未戴嘴罩。次日下午,王峰报警并要求小马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经调解无果,王峰将狗主马明起诉至昆山法院。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明所养的金毛犬追赶王峰,王峰在躲避犬只的过程中摔倒,造成左腓骨远端、距骨骨折,马明作为金毛的主人应对王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5条判决马明赔偿王峰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300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