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因其遗留玻璃碴受伤 起诉已退租近三年房客

厦门日报

房客退租后,房东却因其遗留的玻璃碴而受伤,究竟是谁的责任?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12年底至2017年3月,小吴向陈大姐租赁了三间店面做铝合金不锈钢生意,店门口常常堆积着不少玻璃碴。陈大姐说,2017年3月小吴退租后,店门口遗留的大量玻璃碴未清理。2020年1月份,陈大姐在店门口拔草,不慎被小吴遗留的玻璃碴透过鞋子扎伤双脚,并划伤手。由于双脚扎伤严重,脚底疤痕时常疼痛难忍,陈大姐无法继续工作,也为此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向法院起诉小吴,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我是2012年至2017年向原告租房子,2017年3月退租,我退租时已经清理干净了,也跟原告交接好了。”小吴表示不理解,他说2020年1月陈大姐受伤与他没有关联性,他不应对她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陈大姐若是2020年1月受伤,应当提供相应病历资料,但目前仍没有证据,其受伤时间不可信。

法院认为,被告小吴在与原告陈大姐解除租赁关系后并未将剩余掉落的玻璃碴清理干净,导致原告在经过草丛时被玻璃碴扎伤双脚,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在拔草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做好自身防护,对其自身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与原告各自应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应承担50%的责任。经认定,陈大姐因为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5.49元。其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吴应支付原告陈大姐经济损失167.5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上述义务是在合同关系解除后发挥作用的,故法律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的场地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将留在租赁场地的玻璃碴等废弃物予以清理回收,完整返还租赁物,避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