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福建日报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怎么赔?

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福建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技术支撑,持续探索创新,不断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案例。

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起,涉及索赔金额1.06亿元,形成一批涵盖废水超标、非法倾倒危废、盗采矿产资源等类型的典型案例,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案例】

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黄田村大水坑、坎市镇秀山村园背等6处地点曾被工业固体危废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已完成修复施工。修复费用由违法倾倒危废的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前期应急处置等相关费用已到位。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已发函给该企业,要求加快剩余6处地点的修复施工和费用支付进度。

2018年5月,浙江朝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运输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到龙岩市永定区进行非法倾倒。

当年8月28日,永定生态环境局破获该起跨省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并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移交了赔偿案件线索。

据司法鉴定,倾倒的工业固体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损害价值3843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1555万余元。

在省生态环境厅和自然资源厅的现场指导下,永定生态环境局与自然资源局通力协作,经过多轮磋商,克服了跨区域、跨部门的困难,最终由永定区自然资源局代表赔偿权利人龙岩市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有关费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按照协议,由浙江正道公司完成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按时支付赔偿款项,完成修复施工并移交赔偿权利人验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理念,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只受到行政或刑罚处罚,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需要政府来修复,也就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埋单”;而实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实现“谁污染、谁赔偿”。

据介绍,根据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如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污染者不仅受罚,还要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埋单。”上述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行,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环境破坏的后果不再由全社会来承担,而是通过经济手段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