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石狮日报

记者日前获悉,石狮市民政局根据《民法典》、民政部新出台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率先于泉州制定出台《石狮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石狮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细则》,收养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融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主要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家庭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道德品行、职业及经济状况、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评估机构也对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意愿等作出相应评估。

需要关注的是,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时,将采用指标打分和要素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其中,指标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要素评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主客观重要情况(关键要素)进行评定,分为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三类。在同等条件下,收养申请人指标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收养: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等;为烈士、英模、见义勇为、因公殉职等对国家和人民有特殊贡献人员的直系亲属;已寄养儿童家庭申请收养其寄养儿童的。

《实施细则》明确,收养评估是市民政局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内地居民在石狮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评估工作统一由市民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实施细则》同时强调,评估工作不得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支出。市民政局发现评估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对评估机构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规定了回访制度,包括评估机构回访的时限、回访评估的形式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报告的职责等。

(记者林富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