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初次违法可以不罚”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不罚”后该如何确保违法行为的教育及整改到位?近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创新性制发了新法实施后的首份《警示告诫书》,为“不罚”加上了一道审慎的“安全锁”。
7月21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公司的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葵花籽油(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未在“入市必登”追溯系统中进行生产台账信息录入。根据有关法规,公司可能被处以最高两万元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为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约谈该公司,并制发了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的首份《警示告诫书》,向该公司警示法律风险的同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这一创新性的行政指导举措,真正将“法理情”有机融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陈敏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