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抚养,父亲去世后,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近日,安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
2017年2月13日,詹某美与陈某钦(系陈某恭、詹某梅的儿子)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0月16日,双方生育婚生女陈某茹。2019年10月18日,詹某美与陈某钦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茹由陈某钦抚养。2019年12月10日,陈某钦身亡,婚生女陈某茹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陈某钦过世后,詹某美多次与陈某恭、詹某梅协商,要求陈某茹由自己抚养,但遭到拒绝。詹某美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茹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陈某茹的父亲陈某钦去世后,詹某美作为陈某茹的母亲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故詹某美要求抚养陈某茹,于法有据,其请求应予支持。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女行使抚养权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本案中,陈某恭、詹某梅虽有抚养陈某茹的强烈意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詹某美无能力抚养陈某茹,其要求抚养孙女陈某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陈某恭、詹某梅应立即将陈某茹交由詹某美抚养,抚养费由詹某美自行承担。
未成年子女作为弱势群体,在处理抚养纠纷中,应坚持“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父母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下,可以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效力作用于父母双方,一旦行使抚养权利的一方丧失了抚养条件或者抚养能力,另一方可依据法定抚养义务,重新要求行使抚养权利,只有在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抚养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未成年孩子陈某茹的父亲去世后,便已失去了抚养能力,事实上缺少履行抚养协议的能力,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母亲詹某美仍具有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法院遂依法判决未成年孩子由其母亲抚养。(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苏明坡 刘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