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喝了酒开车,有的人无证驾驶,有的人车子质量不合格,有的人车子无牌照就上路,然而,有的人竟然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这就是启东的陆某。近日,启东法院就陆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某天中午,忙乎了一上午的陆某走进启东市吕四港镇某海鲜馆,点了几个菜,要了几瓶啤酒,开始大快朵颐。酒足饭饱之后,陆某出了海鲜馆,从口袋里掏出钥匙,驾驶整车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至某水产店去装货。
装完货物后,陆某准备将东西运往下一个商家那里。他从东往西驾驶着这辆不合格的无号牌三轮车,嘴里还哼着小曲,早已经忘了自己是无证驾驶而且还喝了好几瓶啤酒。将近一点钟左右的时候,喝了点酒的陆某脑子开始有点迷迷糊糊,加上中午没有休息,陆某眼睛都已经快睁不开了。
但突然,陆某只听得“哐当”一下,他意识到自己撞到了什么东西,甩了甩头,只看见他三轮车边上已经躺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个人。陆某顿时酒醒了大半,意识到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心想自己这下可是出了事了。看着地上躺着的人痛苦的表情,陆某赶忙上去问他受伤情况,但那人已经疼得说不出话来。陆某想起来自己喝了酒,担心有牢狱之灾,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他于是赶紧和受伤的那个人商量,陆某负责将他送往医院,再给他点补偿,两个人私下解决。
然而热心的群众见到交通事故发生,早已经报了警,陆某知道围观群众报警后心如死灰,遂安心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陆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启东法院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陆某在喝酒后仍旧驾驶三轮摩托车,醉酒驾车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可能性非常大。本罪为危险犯,所以不要认为自己喝酒后开车不发生事故就可以安枕无忧,只要喝酒开车上路,即构成本罪。(通讯员 王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