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妻子离婚后,男子许某发现孩子并非亲生,一气之下的他将前妻诉上法庭,要求前妻进行赔偿。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
2018年3月,许某(男)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4月生育一女小许,双方在2020年11月登记离婚。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婚生女小许由男方抚养成人并承担抚养费,男方离婚后一次性补偿女方1万元等内容。
2020年11月,许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许是否为其亲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排除许某为小许的生物学父亲。同月,黄某签署《带回孩子凭证》交许某收执,凭证载明黄某对小许并非许某亲生早已知情,同意带回所生之女并自行抚养。2021年1月,许某诉至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黄某签署的《带回孩子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许某诉请确认与小许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予以支持。因小许并非许某亲生女,许某并无抚养义务,故对许某诉请判令小许由黄某抚养,并返还因抚养小许所支付费用予以支持。因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支出抚养费,石狮法院结合许某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酌定黄某返还许某抚养费、孕产费共计5万余元。
许某在抚养小许的两年多内,既有经济付出,也有情感付出,小许非其亲生女的事实,确对其精神造成伤害。黄某对上述事实早已知情但予以隐瞒,在与许某协议离婚时亦未如实说明,甚至将小许交由许某单独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具有较明显的主观过错。综上,石狮法院酌定黄某赔偿许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及鉴定费2000余元。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据承办法官介绍,在该起案件中,许某与小许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故许某没有义务抚养小许。
此外,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黄某造成的,原告许某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宠爱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主张就其支付的抚养费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郑秋玉通讯员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