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偷手机盗刷1800元的被告人杨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被处罚金1000元。
4月15日晚,杨某甲窜到龙海区港尾镇杨某乙宿舍,见其正深睡,手机放在床头充电,便偷走手机暂藏在垃圾堆里,再回到杨某乙宿舍。杨某乙醒来发现手机丢失。杨某甲佯装要帮其重置登录密码等,要到杨某乙的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等。后杨某甲从垃圾堆拿走手机,重置了杨某乙的微信密码,盗刷微信零钱里的1800余元,再把手机还给杨某乙。
杨某乙拿到手机后,发现微信零钱被盗刷就立即报警。在警方的敦促下,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来,杨某甲之前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他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杨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警方提醒:公民切勿轻信他人,轻易告知银行卡账号、手机密码等重要信息;发现手机失窃要第一时间挂失、冻结绑定的支付账户,确保财产安全。(特派记者 黄树金 通讯员 颜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