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吴某骑电动车上班,跟随前面小货车进入公司入口时,未避让升降杆下降,两次低头继续行驶,导致摔倒颈椎四肢受伤,经鉴定属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28万多元。日前,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主观存在重大过错,自身承担80%责任,而该公司承担20%。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简介 骑车跟随车辆入厂 被升降杆剐倒致伤残
2019年4月27日,吴某在上班途中途经某针织公司入口时,被该公司设置的升降杆撞伤。受伤后,吴某先后在晋江和泉州的两家公立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吴某的伤情为颈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随后,吴某在泉州的医院做手术并住院治疗13天。
2020年6月10日,吴某前往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依法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吴某颈椎损伤伴不全瘫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终生需要护理,预估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约8000元。
吴某起诉称,该针织公司雇佣工作人员值守公司出入口,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其受此重伤,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吴某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28万多元。
法院判决 伤者有错承担80%责任 公司需要担责20%
该公司辩称:1.吴某的伤情是自己跟车冲杆倒地受伤的结果,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公司已经尽到一切提示注意义务,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2.吴某熟悉公司厂区环境,明知非机动车应当走非机动车通道,其故意走机动车道才导致本案的发生。3.吴某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伤情都是本案引起的,也无法证明伤残等级的客观性,公司对于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晋江法院经审查认定,2019年4月27日上午8时许,吴某骑电动车尾随前面小货车上班进入公司入口时,在升降杆下降的过程中,未避让升降杆下降,两次低头继续行驶,导致其与电动车一起摔倒受伤;而升降杆上明显粘贴一车一杆提示,其应该在前车过杆后停下,等下一次抬杠再通行,其主观存在重大过错。保安亭内保安负责管理升降杆通行,应及时制止非机动车辆通行,而保安放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出,故该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晋江法院酌定吴某自身承担80%责任,而该公司承担20%责任。
双方均不服此判决,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应尽到管理责任 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介绍,该针织公司应对升降杆管理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某作为受害者,其自身面对危险的发生及后果,也应当有所预见,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