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沧个体经营者谢某到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咨询,称其收到厦门中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有人诉其侵犯了上海某日化公司某品牌洗漱产品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郑律师对谢某进行详细询问,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对厦门中院的诉讼材料进行了详细分析,确认其侵犯了上海某日化公司某品牌洗漱产品的商标专用权。而谢某对其侵权行为一无所知,一直认为因其进货渠道为某批发商上门推广,所以其销售的是正规产品。
作为小商户,谢某没有大的进货渠道,也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才导致自己从上门推广的批发商手里拿到高仿产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经详细分析,谢某存在侵权行为,这是确认的。郑律师为谢某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郑律师建议谢某提供当初的进货凭证及批发商的详细信息,及时举证。(记者王塞塞通讯员陈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