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主持公道,维权数月后,我终于拿到了11万多元的事故赔偿款。”近日,仪征法院受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原告徐大妈如释重负。去年6月中旬,在仪征当地,徐大妈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可路边的通讯电缆突然掉落,瞬间将徐大妈刮倒,事故致其受伤并留下后遗症。由于是单方事故,交警赶至现场处理时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此后,徐大妈和家人踏上了维权之路。
骑车遭不测
被脱落的电缆刮倒
徐大妈年过六旬,平时出门常驾驶电动三轮车。岂料,去年6月中旬发生的一场事故,让原本身体健康的她左肩丧失了部分功能,还落下了十级伤残。
事发时是中午时分,徐大妈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我当时骑车由南向北行驶,当天还下着雨。”突然飞来横祸,徐大妈感觉自己的头部和上半身被什么东西刮了下,顿时慌了神,身体也失去了平衡。
从物体下方经过的徐大妈来不及避让,被缠上后,电动三轮车侧翻在路边,徐大妈也重重摔倒。这一下摔得可不轻,肩膀着地后,徐大妈感到剧烈的疼痛感,她多次挣扎着想要站起来,可一时间使不上劲。
数分钟后,热心群众发现摔倒在路边的徐大妈,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她搀扶起来。经徐大妈指正和现场观察,交警发现,一截光缆线断裂垂落在路上方,很有可能是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
由于事发突然,加上是单方事故,且徐大妈伤势不明,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来,徐大妈的家人闻讯赶来,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诊治。
身体落下残疾
索赔遭拒 告上法庭
这场事故直接导致徐大妈多处关节骨折受伤,需要入院治疗,且出院后仍要卧床休息。“太遭罪了,躺在床上浑身不舒服,医疗费负担也不轻。”徐大妈说,那段日子太难熬了。
住院期间,徐大妈算了笔账,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开销加起来,自己起码垫付了两三万。至于索赔事宜,徐大妈和家人商量,“当天骑行的路段不滑,而且我骑车的速度不快,回想起来还是电缆将我绊倒的。”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事发一个月后,徐大妈的家人来到当地交警部门,试图还原事故经过。核实情况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其中载明:2020年6月16日12时25分左右,徐大妈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仪征市真州镇一条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另一路段时,与通讯电缆线发生刮碰后摔倒,事故致徐大妈受伤,车辆损坏。随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大妈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为了讨个说法,徐大妈及家人找到了电缆线所有者——某通信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答复称,“行人骑车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路况,自身有责任。”徐大妈不服气,当场拿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这家通信公司依然不认可。
后在朋友建议下,徐大妈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这家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故证明被认可
通信公司赔偿11万余元
近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徐大妈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开庭期间,原、被告各执一词。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被告公司光缆脱落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据法院调查,由于本案系原告单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原告去医院检查后未及时前往交警中队报告其是否受伤,致处理该事故警员认为原告没有大碍,直至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原告才到该中队陈述其伤情,并要求该中队给出调查处理结果。根据现场勘验音像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排除了原告因天雨路滑(事故路段为水泥路)和驾驶不当而摔倒的可能性,经该中队集体研究认为,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与通信公司光缆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向原告出具了《事故证明》。
法院对此认为,该交警中队处理本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向原告出具的《事故证明》合法有效,该《事故证明》中的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信,即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系通信公司光缆脱落刮碰原告致其摔倒而造成。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系通信公司光缆脱落刮碰原告致其摔倒而造成,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光缆的管理者对原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徐大妈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在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进行核定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通信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