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烈日下工作 可别忘了自己的高温权益

闽南日报

随着高温天气的出现,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各项措施应对炎炎烈日下的工作。劳动者需注意的是,自己的高温权益被“缩水”了吗?

防暑物品与高温津贴,鱼与熊掌可以兼得

【案例】 为完成生产任务,即使室外气温持续在36℃以上,胡女士等所在的公司也要照常露天工作。而胡女士等的工资却并没有“高温津贴”这一项目,公司给出的解释是高温津贴已用于时给大家购买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

【点评】 公司不得冲抵胡女士等的高温津贴。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劳动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9月份。高温津贴则是指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作业而给予的补偿,针对的是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即这些劳动者可以同时领取高温津贴,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高温津贴与最低工资,后者并不包含前者

【案例】 孔女士等4人与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进入夏季以后,因天气炎热难免影响工作。公司为调动大家的积极,表示可以在月初预付给大家450元高温津贴,可当孔女士等月底领取工资时,却发现每人被扣除450元。原来,公司已将月初发放的高温津贴从最低工资中扣除。

【点评】 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从最低工资中抵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必须由用人单位另行给付。公司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缩短工时与员工工资,后者不因前者减少

【案例】 进入高温季节后,朱女士等所在的公司决定暂停高温时段工作,即每天缩短2小时的工作时间。可朱女士等没有想到,自己的月工资也被减少了四分之一。公司就此解释为:根据按劳付酬原则,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必须随之减少。

【点评】 公司不得因缩短工时而降低员工工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加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用人单位根据这些规定而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并非出自劳动者自身原因,故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与之对应,本案公司自然也不得例外。

(记者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