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检察院这么细心,我一定积极改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回报社会……”日前,当社区矫正人员李晓秋(化名)得知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帮他追回了一天的缓刑考验期后,既意外又感动。
今年初,启东市检察院对辖区426名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排查中,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通知书上一处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这名社区矫正对象叫李晓秋。2021年3月5日,李晓秋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法院送达给启东市司法局的执行通知书上的缓刑考验期是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因此,李晓秋的缓刑考验期应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错算一天,也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公平。”得知这个情况,启东市检察院立即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并核查该案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判决书等全部法律文书;查证法院给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其他入矫文书;到司法局了解李晓秋的入矫工作和教育矫治情况。调查中,启东市检察院同时确认了另外3名在矫对象的缓刑考验期也存在“多算一天”的情况。
“除了考验期计算存在瑕疵,其他环节均规范合法。”4月2日,启东市检察院就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及时向法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及时进行了纠正,同时还重新向司法局邮寄了此4人的执行材料。(记者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