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门诊部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受到处罚

福州晚报

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前往某口腔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员提取操作电脑记录后,发现电脑内存有若干口内影像拍摄记录,拍摄时间从2020年9月持续至2021年1月。经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后确定,该门诊部存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许可变更,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超过3个月。

该单位未依法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超出原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该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