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享有知情权 物业应予以公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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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因对小区物业服务存在质疑,谢某、郑某、吴某、洪某等人将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开相关资料和情况,日前,丰泽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案件

业主起诉物业 要求公布相关资料

2014年,某物业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由物业公司为市区泉秀街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开始,就对小区的共有部位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2019年,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支付广告收入8万元,公共车位收入每月8000元,两项费用共计每年17.6万元。

作为小区业主的谢某、郑某、吴某、洪某等人认为,依据上述费用推算,物业公司自2004年至2019年间,广告收入和公共车位收入就高达264万元,但物业公司从未将经营收益情况向业主公示,也没有将公共收益返还给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以向业主筹款的方式,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但维修效果不好,物业公司请了哪家公司以及维修公司的资质情况,业主们一概不知。谢某等人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相关资料情况,均被拒绝。

2021年,谢某等人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2004年至2019年间经营公共部分的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保记录以及物业财务收支情况等。

判决

业主享有知情权 物业应予以公布

庭审期间,物业公司辩称,因2004年至2019年时间跨度较长,部分资料已经不全,对于没有缺失的资料同意提供,但应由业主提供线索协助寻找资料。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度,收完物业费后,小区电梯的日常维保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无关,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同的义务,其他的费用情况物业公司则无义务提供。

日前,丰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业主请求物业公司公开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引发纠纷,为业主知情权纠纷。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委托管理时,应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停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等。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应向谢某等人,出示2004年至2019年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收益情况及其配套合同、收费凭证,以及电梯维保记录及合同等。(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