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举行婚礼前,曾与一家影楼约定由影楼提供主持人、婚礼摄像、光盘制作等,费用为9900元。婚礼结束后,却被影楼告知,因婚礼期间两台摄像机意外同时“犯病”且均未及时发现,导致婚礼现场大部分场景未能录制。请问:影楼应否赔偿精神损失?
读者:郭丹晴
郭丹晴读者:
影楼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影楼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与影楼达成婚礼录像协议后,影楼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向你提供完整的婚礼录像光盘,虽然摄像机“犯病”事出有因,并导致婚礼现场大部分场景未能录制,但均不能否定其不能提供完整的婚礼录像光盘的事实,更何况影楼工作人员对未能发现故障存在过错,从而决定了影楼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影楼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婚礼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正因为婚姻缔结人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可以给将来生活留下美好的回忆,决定了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体现。鉴于你与丈夫不可能将结婚典礼进行重复和再现,决定了彼此受到的精神损失无法挽回。而《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3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