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场舞噪声超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处罚

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小区边上有一处广场。有一伙人每天早晨和晚上都在那儿跳广场舞,音响等产生的噪声往往是早晨达75分贝以上、晚间达60分贝以上。因为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曾数次制止,但他们以该地属公共场所,我们无权干涉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毛晓晓等21人

毛晓晓等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并给予治安处罚。

一方面,本案所涉广场舞噪声严重超标。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广场舞噪声无疑具备对应性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4.1.1条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50dB(A),夜间不得超过40dB(A)。本案广场舞噪声早晨达75分贝以上、晚间达60分贝以上,明显超出了限额。另一方面,相关人员应当受到惩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即广场舞噪声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对该类行为的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等两个条件的,应当作出处理。据此,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