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日前,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审理了一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陆某因购买的进口矿泉水是三无产品,就将南安官桥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该超市最终赔偿陆某800元。
买到三无产品 游客起诉至法院
去年12月13日,来南安旅游的江苏小伙陆某,在官桥某超市购买了两瓶进口矿泉水和一些散装食品,总共55元,其中进口矿泉水22元,散装食品33元。陆某准备饮用矿泉水时,发现矿泉水包装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散装食品也无标签信息,他怀疑购买的产品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询,他得知我国法律有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陆某于是将该情况向超市反映,超市并无表态。
陆某先返回江苏,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为自制产品,且已加贴标签,并非三无产品。其所售的进口矿泉水系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三无产品,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超市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对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此后,陆某又多次与超市交涉,但均遭到拒绝。为了讨要一个说法,今年4月1日,他向南安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购物款22元,并赔偿十倍价款。该超市辩称,其所售进口预包装矿泉水只违反了无中文标签的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商家支付800元赔偿金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往返南安参加诉讼非常不便,且该案诉讼标的额不大、证据充分。承办法官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建议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沟通、调解。经沟通,当事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该案定于5月26日开庭。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庭前调解过程中,陆某称诉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索赔也并非根本目的,来回往返就是希望超市给自己一个说法,并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往返路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的请求。某超市则认为,其不清楚所售的涉案预包装矿泉水可能侵犯哪些侵权责任,只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
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其提出的要求增加往返路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仅会增加诉累,且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同时又拿出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判例告知被告,分析利弊关系。在承办法官结合事实和法律的说理之下,双方矛盾有所缓和,并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某超市自愿一次性赔偿陆某800元,陆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
据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表示,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问题时,请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防止毁损灭失,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以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在购买方式和购物渠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广大消费者应该擦亮眼睛,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有查看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意识。凡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都是没有合法来源的,千万不要购买,此外还要注意查看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警惕买到三无产品和假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