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他人公示过的身份证信息同样构成个人信息侵害

福州新闻网

莉莉和小兰由于业委会的事务起了争执。之后,莉莉将小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并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同时指责小兰“办事不牢”。

小兰得知后,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莉莉赔礼道歉。但莉莉却说,小兰的身份证信息在当选业委会成员时就在公告栏上公示过,并非隐私。莉莉的行为侵权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超:莉莉的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民法典新增了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小兰的身份证显然载明了小兰的很多个人信息,虽然这些信息公示过,但莉莉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莉莉的行为并无必要也缺乏正当,构成对小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