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台企某工程公司已堆置在罗源县某码头的石料无法运回台湾。因该码头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工期已定,无法满足该台企提出继续堆置石料至去年6月底的诉求,如该码头将该批石料销毁处理,会导致该台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该台企通过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向市台港澳办反映。经市、县两级台港澳办努力协调,该台企最终同意将这些石料转让给码头扩能改造工程施工方,由此避免了因疫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损失。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